更新时间:2018-06-13 10:11作者:才子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委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14〕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费。
第三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处级及以下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一条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10元。
第十二条 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执行(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定额包干;省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补助(见附件1)定额包干。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定额包干。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出差审批管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由领导派遣或凭上级部门正式文字通知,并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件3),经处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委领导出差需经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预定路线乘车往返,不得借机绕道旅游。特殊情况需绕道往返或延期返回,须事先报分管领导同意,否则绕道或延期的差旅费自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费用。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机关财务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自带委机关车辆出差,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委机关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委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进行严肃处理。
委机关财务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差旅费开支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差旅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委办公室会同委机关纪委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期间食宿费用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学习、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路途中伙食补助费回单位报销。
第二十九条 委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月29日发布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资委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资委机关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前往企业工作费用结算》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室内交通费限额标准表
附件2: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附件3:山西省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
附件1
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