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7:44作者:才子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各单位应当将差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在核定的差旅费预算内安排公务出差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出差。
第六条 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等情况,市财政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