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6 11:20作者:才子老师
一、凡参加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级各类单位和职工,必须按“属地管辖”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主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应协同推进,实行“三统三分”的原则,即统一参保人数、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医疗机构管理和费用结算;两项保险的费率分别确定,基金分别列帐,待遇按规定分别列支。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
1、结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2、生育或流(引)产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3、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4、单位和职工(公务员除外)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必须满一年。
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疾病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
(一)生育津贴:是以职工本人生育或流(引)产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标准,作为女职工生育或符合计划生育流(引)产时,按规定享受的产假期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享受的休假期工资。生育时同时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缴费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月数标准如下:
1、正常阴道分娩(顺产、平产)的,发给3个月生育津贴;
2、阴道手术产(难产:胎头吸引术、产钳术、臀位助产术、人工剥离胎盘术、牵引术、Ⅲ度会阴破裂)的,增发0.5个月生育津贴;
3、剖宫产(剖腹产:子宫下壁剖宫产、腹壁外剖宫产术)的,增发0.5个月生育津贴;
4、满24周岁晚育的,增发1个月生育津贴(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的除女方为初婚初育者外,再婚生育的,不享受增发1个月生育津贴的待遇);未满22周岁早育的,减发1个月生育津贴;
5、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的,增发0.5个月生育津贴;
6、早期妊娠门诊流产(怀孕10周内< 74天内> 人工流产)的,发给0.5个月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