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5:22作者:李天扬老师
为落实好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即“25条意见”)政策,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日前发布“14条措施对25条进行细化。
1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单身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2首付比例降低至20%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降低为20%。
3异地贷款互认省中心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政策。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职工在兰州市域购房,均可向省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支持“商转公”已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均可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5推进“组合贷”积极协调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各受委托银行,推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与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
6缩短办理时限住房公积金抵押担保贷款办理时限由原来的自借款人正式完整交件之日起16个工作日放款缩短为10个工作日;置业担保贷款自借款人正式完整交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放款。
7为贷款人“减负”原来由贷款职工本人缴纳的抵押登记费,此后将由省中心承担,进一步降低贷款职工的贷款负担。
8延长提取时限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凭三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申请一次提取职工本人、父母、配偶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当前账户内的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9租赁公租房也能提取公积金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及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在兰州市域内无自有住房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公租房或其他住房时都可提取公积金。
10缴暖气费等住房消费也能提取公积金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及以上,且未以其他形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凭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房屋所有权证》,每年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包括物业管理和水电暖等费用)。当年累计提取额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