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13:49作者:才子老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理顺管理体制。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事业法人登记。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60号)要求,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便于其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二)创新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公建(办)民营。通过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转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在实施公建(办)民营过程要积极稳妥、公正规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机构公益性质不变、服务水平不降低。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建立或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实施民办公助,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五保供养对象,政府按规定标准将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转入民办养老机构,并根据其投资额、建设规模、床位数、入住率和覆盖社区数、入户服务老人数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