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11:25作者:李天扬老师
人口计生法
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反家庭暴力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焦点
人口计生法修法5大变化
南都讯 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157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独生子女政策由此确定取消。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2002年正式实施,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时隔14年,上述规定从法律中正式删除,本次表决决定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一孩二孩都可延长生育假
决定还明确,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
此前,在提交审议的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这一规定不够清楚,容易理解为只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才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因此,修改决定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符合条件者可安排再生育子女
修改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介绍,再生育情形主要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等,需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各地在修订地方的人口与计生条例的过程中,将就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新法实施后“失独”仍有扶助
决定还提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