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00:21作者:王华老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14号)要求,经协商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现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发〔2013〕35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上述政策调整自2015年2月21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相关知识】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对象:新征土地项目。
(二)条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
(三)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情况下,14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回复
(四)基本程序
1、县(市、区)农保处会同征地单位、村居研究制定社会保障方案。
2、村居公示涉及社会保障人员名单。
3、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以市政府名义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批复申请。
5、省厅根据上报的材料进行批准并函告回复。
山东农村补缴社保新政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等19个县(市、区)先后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克服困难,大力筹措资金,切实保障资金投入,有力推动了全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启动、平稳运行。截止今年5月底,全省共筹集新农保补助资金14.02亿元,其中省财政拨付新农保补助资金4.03亿元;19个试点县参保人数达415.9万人,有159.1万人领取了养老金。
一是建立健全制度。
紧密配合有关部门,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确定了全省试点政策。各试点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本县(市、区)的试点方案,明确了基础养老金补助比例、缴费补贴标准以及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补助标准等,细化了操作办法,为尽快贯彻落实中央和省试点政策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