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6 20:20作者:三水老师
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车改办〔201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桂办发〔2015〕33号),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改革目标
严格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围绕节约型、廉洁型机关建设,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建立符合我区区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自治区本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二)改革要求
坚持制度创新,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切实保障公务出行;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不留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出现车改后公务交通支出不减反增、补贴标准过高和“既坐车又拿钱”现象。
二、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参加车改。鼓励区直各部门正职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并应严格规范管理,但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3.车辆范围: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实有数保留,老干部服务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改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