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3:02作者:李天扬老师
从2010年1月1日起,450万非深户籍参保员工可凭个人社保卡和身份证,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暂时无法转移的员工,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深圳,待流动到异地就业后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据了解,《转移办法》出台之前,深圳参保人中只有少数城镇职工离开深圳时可以“带着”自己的养老保险走。社保局副局长杜斌表示,以前的退保只能退个人账户部分,而个人账户部分主要是由个人缴费所构成,单位缴费部分大部分进入共济金,退保员工实际上只是领走自己缴的钱,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应有利益;并且退保后其缴费年限“归零”,即使以后重新参保,退保以前的缴费年限是不能合并计算的。这样,退保人退休时会因缴费年限不够难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权益受到损失。
以下是新华社记者就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问题,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的一段摘要:
记者:据我们了解,原来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暂行办法》规定,除了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调整?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现在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工资基数的20%,为什么不全部转移,而只转一部分?这会不会对流动就业人员权益造成损失?
负责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过重,也难以承受。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