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2:27作者:李天扬老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5]1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在2016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在2016年1月按月发放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
(二)挂钩调整: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人员,从缴费年限满15年起计算,缴费每增加1年(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
(三)适当倾斜调整:
1. 2016年12月31日(含)前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2. 2016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第(一)、(二)、(三)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05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050元计发。
三、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批办法
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直属企业和其所辖县属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驻桂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审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