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2:27作者:才子老师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津人社局发[2015]19号
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2015〕6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简称“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简称“退职人员”),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
二、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三、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16年的,每月增加4.5元;满16年及以上的,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4.5元。
四、截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男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女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男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男年满80周岁、女年满75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525元的,补齐到2525元。
六、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525元的,再按照缴费年限增加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16年的,每月增加2.5元;满16年及以上的,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2.5元。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不超过2525元。
七、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1、2月份调整的养老金随3月份养老金一并发放。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