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2:26作者:李天扬老师
我市出台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近日,我市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结合实际,出台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通知规定对2016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继续发放过渡性调节金,2016年全省基准调节金为400元,调节系数为3;同时,按2016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确定2016年最低养老金水平。其中,市本级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为1438.8元(含150元/月社区综合补贴)。对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可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最低养老金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通知规定,及时调整2016年养老金计发办法公布前已办理企业退休(退职)养老金预计发手续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争取9月底前全部调整到位。
下面是yjbys小编收集的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全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妥善解决2016年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