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2:15作者:王新老师
市政府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
沪府发〔2015〕2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督查机制,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5日
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革目标)
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三条(基本原则)
根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已按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中央在沪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五条(组织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