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2:00作者:王新老师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金的继承转移,以湖南省规定为例:参保人员在湖南省内统筹区域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参保人员跨湖南省统筹区域流动时,转移按如下规定办理: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
(2)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中1996年1月至1998年3月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4月之后计入的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或转入,需持转入或转出地社会保险部门联系函,方能办理转移手续。
个人账户能否继承?如何计算继承额?
职工在职死亡或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具体为: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