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1:51作者:王华老师
粤劳社发〔2009〕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基金打点局:
《关于办理早期分开省属国有集团企业职员社会保险题目的关照》(粤劳社发〔2008〕7号)下发后,各市延续出台相干政策。在政策拟定和实验的进程中,各地延续反应了一些必要进一步明晰的题目。为了进一步完美政策,确保我省办理早期分建国有集团企业职员社会保险事变顺遂完成,现就有关题目关照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合用工具题目
(一)现为我省户籍、原企业属于应介入我省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早期分建国有集团企业(含农场、垦殖场)职员,可按划定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
(二)现为我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时代分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团企业(含海南建省后改为海南处所所属的种种企业)的原牢靠工(含干部),可按划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三)现为我省户籍,回城后没有被布置就业或被布置到县以下集团企业就业的原我省知青(含分派在农场、垦殖场和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划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二、关于缴费受理地题目
早期分建国有集团企业职员在现户籍(以本关照下发时刻为准)地址地,凭证内地划定申请一次性缴费。未参保的早期分建国有集团职员一次性缴费后,缴费受理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应为其成立养老保险相关(早期分开省属国有集团企业职员原则上仍按粤劳社发〔2008〕7号文的划定治理)。
三、关于一次性缴费年限题目
(一)早期分建国有集团企业职员的军龄或上山下乡时刻,除国度有出格划定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外,只能作为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事变年限。
(二)早期分建国有集团企业职员中切合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务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务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门部队退役职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关照》(粤劳社发〔2007〕13号)第二条范畴的,其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凡上述职员中军龄已计较为一次性缴费年限并缴清用度的,经本人申请可退回按军龄计较的一次性缴费额,个中已领取报酬的,从头审定根基养老金,从从头审定的次月起按新尺度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