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1:43作者:王新老师
“新国十条”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预计2015试点
“新国十条”中另一个引人关注的点是业内呼吁多年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终于落地,首次提出试点实施的时间表,预计2016年将启动。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时,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提取保险金时再交税。目前普遍是个人收入纳税后才交纳保费。新政策对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有望能拉动个人购买商业养老险的需求。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陈秉正称,对养老保险的税收一般体现在三个环节:企业和职工个人向养老保险计划的缴费计税、对养老保险基金取得的投资收入计税、对养老保险计划向退休者支付的养老金计税。如果分别用E(免税)T(征税)表示在这三个环节是否课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可能为典型的EET,与许多发达国家对商业养老保险计划的征税模式相同。
陈秉正测算,假设某男性职工张某现年40岁,目前年税前收入2.4万元,以后按每年4%增长,老张的储蓄率为40%,在这部分储蓄中四成被用于养老,老张60岁退休,预期寿命80岁。如果能给予EET税收优惠,在利率和税率设定条件下,老张购买养老保险,在并没有减少当期可支配收入的情况下,退休后收入(不包括彼时来自社会养老保险的收入)每年增加了1647.2元。
不过,虽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已有十年,但因遭遇各方阻力而迟迟不能出台。业内人士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具体试点实施方案,还有待财政、税务、保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多部门对细则进行研究。目前试点地区有哪些,该如何实施,尚不能下定论。
2016年1月1日起,国内已经开始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该项政策主要针对国内三大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补充养老保险,覆盖人群仍只在部分企业员工。而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则针对商业补充养老保险。
个税递延型养老险将试点 税延至提取时再缴纳
上海保监局昨天发布《上海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透露,“十二五”期间,关系民生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业务将试点。这意味着这一国际成熟的养老保险产品,将在中国内地经济最发达的城市率先“破冰”。
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部分,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延期至将来提取商业养老保险时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