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1:23作者:才子老师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验划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美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划定,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 《条例》所称介入事变的时刻是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较时刻。
第三条 在本市事变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地址地社保机构证明已介入内地养老保险的,不再介入本市养老保险;已介入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别离退还企业和本人。
在外地已退休或治理内部退养的职员,以及到达国度划定的退休年数后户籍迁入本市的职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畴。已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别离退还企业和本人;已在本市治理退休的,打消其享受养老保险报酬的资格,并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其已领取的养老保险报酬。
第四条 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地区同时介入养老保险。员工一再介入养老保险的,应选择个中一地介入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介入养老保险的,一再介入养老保险时代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别离退还企业和本人。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划定的本市月最低人为合用企业工商挂号的住所地可能策划场合地的月最低人为。
第六条 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分核准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较步伐为: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均匀人为×补交比例×超龄年限。个中,补交比例的计较步伐为:30% + 超龄年限×1%;1996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时代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较步伐为:调入时现实年数 - 35(工人身份调入)或45(干部身份调入),2001年2月1日后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较步伐为:调入时现实年数 - 市当局划定的与调入者身份对应的年数边界。
员工调入本市时,企业未按划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按《条例》第五十条的划定投诉、举报可能申请仲裁。员工过时未投诉、举报可能申请仲裁的,或因单元休业封锁等缘故起因导致未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自行补交。
第七条 户籍迁入本市但非经市(区)劳动、人事部分调入的职员,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现实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刻计较,迁入前未在本市缴费的事变时刻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其小我私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