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1:11作者:王华老师
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州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参加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形式。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红河州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个人缴费。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主要由参保人自行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第七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每年记入个人账户的补助、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本办法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政府补贴。国务院及省、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一)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政府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红河州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5元,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元,州、县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元。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州、县市人民政府每月加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