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0:52作者:李一老师
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今年有望作出多项调整。调整后,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将全部由本人缴费组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不同参保时间、退休时间和缴费年限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养老金计发办法,也将以法定形式予以规范。
临时聘用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将以法定形式明确
今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
据了解,原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关系的劳动者”。日前我市下发意见,提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及待遇计发按照我省相关意见执行。
对此,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适用于修订草案;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聘用的人员,也将依照修订草案执行。
个人账户全部由本人缴费组成
根据相关规定,修订草案调整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办法,个人账户将全部由本人缴费组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调整后,个人账户规模将由11%降为8%。
根据修订草案,个人账户金由个人按缴费基数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06年3月31日前,从用人单位缴费中按职工(雇工)缴费工资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金的利息组成。
社会统筹基金则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省级调剂金;和个人账户金被继承后的余额等组成。
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及养老金计发办法
对于不同参保时间、退休时间和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修订草案也作出多项调整。
其中,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基础养老金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从个人账户中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