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0:50作者:李天扬老师
最近,自治区下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8年1月1日起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参保缴费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连日来,大量群众前往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咨询和缴费,为更好宣传和落实政策,帮助基层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南宁市社保部门昨日对相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明确五类人员可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于200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
五类人员可补缴
昨日,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所长刘德宁通过具体的例子,向市民解读哪5类人员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范围。
(一)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
例:张女士,今年49岁,1980年1月起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固定工,1987年12月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一直自谋职业,年轻时因忙于生计,对养老问题不太关注。
刘德宁:像张女士这种情况,可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从1988年1月起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按规定继续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原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即1980年1月至1987年12月)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
例:赵先生,今年58岁,1994年1月起与一家私营企业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两年后企业于1996年1月因经营不善关门,赵先生一直在自谋职业,替个体老板打零工,无固定工作单位,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刘德宁:按现行的新政策,原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现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只要带上原与私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所业务办事大厅办理即可。办理补缴1994年1月至2006年12月1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继续缴纳两年的养老保险费,便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