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3:30作者:王新老师
近日,记者从胶南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获悉,胶南市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011年7月1日起,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胶南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刘科长告诉记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个人不用承担这一费用。
胶南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包括2011年7月1日后办理领取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开始领取、7月1日后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不包括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刘科长介绍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上年度胶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照失业登记地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应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分配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当月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据了解,胶南市在失业人员户籍转移接续上也有新规定,“非本市户籍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由我市转入其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市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刘科长说,本市户籍人员在其他省、市失业后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应将失业保险关系、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关系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同转入本市,按照本市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刘科长还告诉记者,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应在规定的15日内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解聘备案等相关手续。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为失业人员补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