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3:17作者:王华老师
柳州市民黄小姐问:我在市区工作多年,在单位统一参加了职工医保,因本人很少生病,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也很少使用。现在,我在农村老家的亲人准备来市区医院看病,我能否使用自己的医保个人账户为家人支付费用?如果可以,用不用提供相关的亲属证明?
记者就此咨询了柳州市社保局,该局医保待遇科负责人介绍,按照柳州市的医保政策,从2012年3月12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进一步扩大,可用于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即父母、配偶和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已经参加职工医保,正常缴费并且没有进行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确认的参保人员,本人个人账户余额1500元以上的部分,或者本人有个人储蓄账户(公务员适用)并且余额在1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支付其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或购药费用。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需出示亲属证明,但个人账户所有人必须和患者一起到医院收费窗口刷卡缴费。个人账户所有人必须同时提供本人的医疗证和医保IC卡,收费人员核对人、证、卡相符后,使用个人账户所有人的医保IC卡,进入医保收费系统,录入患者的医疗项目,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列入“个账家庭支付”项目。个人账户所有人还必须在收费单上签字确认。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账户所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医院将不予刷卡缴费,且为家庭成员支付的范围仅限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并不包括在内。
此外,患者如参加了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在家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门诊费用后,不再重复享受参保(合)待遇,即其医疗费用不能再通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