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2:48作者:三水老师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2016年5月19日,我们的工作人员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区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布,月缴费基数上限是11451元/人,下限是2290元/人。上线比去年提高1041元,下限比去年提高208元。
据了解,去年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798元(含私营企业),月平均工资为3817元;全区地方国有农牧企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8319元,月平均工资1527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区用人单位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
在单位缴费事项方面,2016年度单位职工工资超过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3817元×300%=11451元)的,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817元×60%=2290元)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而在个体从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事项方面,根据自治区下发的《关于调整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16年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可分三个档次:高档每月763.4元;中档每月458元;低档每月381.7元。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在单位缴费上,因各参保缴费单位在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暂按上年度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现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已公布,要补收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欠收的养老保险费;而在个人缴费上,个人之前签订银行代扣缴费基数标准为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仍按照原标准扣款,需将缴费基数变更为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50%的,可尽快到社保经办大厅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