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2:06作者:王新老师
海南城乡养老保险并轨2014将带来的变化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是在《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基础上整合而成,保留了原有的制度框架,部分内容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和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做了适当修改。
居民可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养老保险
新办法规定,凡具有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明年拉平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根据《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2016年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16年下半年,海南省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拟增加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0元,缩短与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差距。据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海南省计划明年拉平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增加了丧葬补助金的规定
为有利于推动海南省殡葬制度改革,吸引更多的农村居民选择火葬,新出台办法增加了丧葬补助金的规定,“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火葬后,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4个月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
未缴满15年的可补缴
新出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未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补缴欠缴年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最高缴费档次提高为3000元
海南省修改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集体补助、他人资助的最高金额,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由新农保的1000元、城居保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
据省人社厅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国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意见设置了100元至2000元12个缴费档次,同时指出各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但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不得高于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额最低为4807元。因此,海南省和国家保持一致,设定12个缴费档次,同时增加3000元缴费档次,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基础上为参保人提供更多的缴费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