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1:50作者:李一老师
近年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人员在养老等社会保障方面的待遇“双轨制”一直饱受争议,社会上有关养老金并轨的呼声不断。
2016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给出养老金并轨时间表。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部长尹蔚民早在2013年12月就表示,2016年在社会保障方面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双轨制”、“待遇差”等问题。
2016年,是养老金并轨的关键一年。目前,按照中央部署,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改革方案编制已经启动,并就政策制定召集了几轮讨论,并轨方案有望年内出台。
为确保养老金并轨稳步推进,要在借鉴国外统筹的经验与结合已有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权利与义务对应原则、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养老保险社会化原则、新旧制度合理衔接与平稳过渡原则,尽早建立起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了解决单一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模式所带来的财政压力,世界各国普遍采取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多支柱养老保险模式。1997年以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
为打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的“二元”格局,机关事业单位需要逐步建立既适合自身特点、又与企业职工对接的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即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具体而言,第一支柱中,机关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缴费责任等同于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分担责任;第二支柱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相对应,同时体现享受主体的职业性质和水平差异;第三支柱与企业职工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一样,其价值取向是完全“效率第一”,自我负责、自我保障。
出台统账结合的制度结构
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模式结合的制度结构。1997年以来,我国基本建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因此,要解决“双轨制”、“待遇差”等问题,必须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尽快出台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