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1:44作者:王华老师
一、 哪些属于特殊工种
确认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首先应当明确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这是解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的首要问题。
特殊工种的范围即从事哪些岗位工种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职工的范围,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的范围,可依照国家有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条件和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特殊工种确认的原则,根据我国的习惯做法,特殊工种一般由劳动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什么条件下特殊工种可以提前退休
凡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退休的年龄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的年限是: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5年,按本市城镇养老、医疗办法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实际缴费满5年是指1993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城镇单位缴费且记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与参加个体工商户及其帮个工或自由职业养老、医疗保险后的缴费年限之和)。
3、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必须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另外,职工从事多个特殊工种的,可将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计算,但是在决定退休条件时应根据这几个特殊工种要求从事工作年限最长的一种来确定。
三、特殊工种职工应如何发养老金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职工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当地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继续折算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采取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其折算工龄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改革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工作年限不再折算工龄,可以通过岗位津贴或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等办法弥补他们因缴费年限短造成基本养老金偏低的损失。
四、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