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1:18作者:李天扬老师
苏州市出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实施细则,促进苏州市养老事业的发展。
苏州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实施细则(暂行)
一、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为认真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苏州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四、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六、各县级市民政部门实施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在吴江、吴中、相城、姑苏、工业园区、虎丘区等行政区域内兴办的养老机构,由所在区民政部门受苏州市民政局委托实施设立许可。
七、苏州市民政局受省民政厅委托实施以下许可: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
(二)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养老机构;
(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养老机构。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建设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租用设施的不得少于10年;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其中服务人员数量与收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10(失能、半失能收养对象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