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1:15作者:三水老师
修改后的《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即将出台。此次“办法”是在我市2011年出台的文件基础上,根据省政府文件的新要求,对参保范围、缴费档次、参保补贴、信息系统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进行了研究。据悉,在原有的缴费档次上,此次“办法”增加了每人2000元、3000元、6000元这三个缴费档次。
参保范围
城镇非从业居民若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办法”明确,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解读】市社保部门介绍,我市此前对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规定是: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保。“这一条是按照省政府最新文件要求修改。原因是城镇非从业居民在不愿意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下,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人士分析。
缴费标准增加三个档次,最高6000元
城乡居保个人每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2000元、3000元、6000元1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解读】此次调整增加三个档次:每人每年2000元、3000元、6000元。
参保补贴
更细化,困难群体可享代缴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选择100-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8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900-12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
市区参保人员原则上选择900元以上的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对本市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