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21:45作者:王华老师
养老金并轨后如何计发、支取、转移?
7月31日,江苏出台《江苏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为继今年1月国务院提出养老金并轨意见后,又一个公布当地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的省份。至此,山东、上海、四川等多地已公布当地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这标志着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完成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养老金“并轨”也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
哪些人属于并轨的范畴
根据国家公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三类人属于并轨范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养老金并轨改革如何推进
养老金并轨改革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其中,“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五个同步”,是指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养老金并轨改革最终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即多缴多得、长缴长得、责任共担、统筹互济。
并轨后的养老金如何计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国务院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