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21:27作者:王新老师
日前,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完善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强化管理服务等提出了明确部署和安排。
为进一步健全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全面完成医改“十二五”规划任务目标,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再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同时,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人均120元。为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成医改“十二五”规划有关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通知》,对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进行专门部署。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38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近年来,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补助标准不断提高,从2007年的人均40元,提高到2016年的320元。2016年,国家再次大幅提高居民医疗保障财政补助标准,在2016年人均32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是党和国家为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人均不低于120元
2016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是建立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保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实现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
新增筹资将主要用于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完成医改“十二五”规划的提待目标,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继续做好居民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工作,不断完善居民医疗保障门诊统筹保障机制。
全面推行大病保险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利用好新增筹资,并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全面推行大病保险制度,2016年底所有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员。进一步提高经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的政策衔接和费用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