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21:26作者:王华老师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任务和原则(一)医疗保险改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决定》为指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市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服务。
(二)医疗保险改革的主要任务从我市实际出发,采取多层统筹、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办法,在1999年内,基本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四)覆盖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五)统筹层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要求,从我市地区间生产力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实际出发,分层次实施统筹。
具体做法是:
1.渝中、沙坪坝、江北、南岸、九龙坡、大渡口6个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参加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2.万州、黔江开发区及其他区县(市)分别在本地区内实行统筹。
3.电力、铁路等跨地区、流动性大的行业的统筹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缴费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参加市本级统筹的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5%,其余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生产力水平、财政和企业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但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5%以内。职工个人缴费率全市统一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总额6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60%为基数缴纳;用人单位工资总额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总额30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300%为基数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