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19:57作者:李一老师
第一:关于两种保险的区别和报销政策
城镇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属于职工医疗保险的一种,与职工医疗保险享受的统筹待遇是一样的。
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在报销医疗费用时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床位设施目录范围是一样的,但报销的比例是不一样的。
一、职工住院报销政策
1、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第一次),按不同规模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确定:其中市中心医院、市一医院、葛洲坝中心医院中心院区及三峡院区等执行800元;市二医院(肿瘤医院)、仁和医院、市中医院等执行650元;市三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坝区急救中心、长航医院、夷陵医院等执行500元的标准;市五医院、桃花岭医院、优抚医院、惠民医院、市卫校附院、市结核病防治所、城区血吸虫病防治所、伍家卫生院、窑湾卫生院、市中心医院点军分院、怡康医院、东方女子医院、阳明眼科医院、风湿病专科医院、16化建职工医院、22公司职工医院、葛洲坝中心医院西坝院区、710职工医院、康复医院、中南医院、博爱医院、长江医院等执行300元的标准。
若在同一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从第2次开始按所住医院第一次标准逐次减半,从第4次开始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2、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住院治疗中需采用在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方式进行检查、治疗或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所列药品的,所需费用应单项核算,由个人负担20%至30%后,其余部分方可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诊疗项目单项费用在300元(含300元)以下个人负担20%,单项费用在300元以上的个人负担30%。乙类药品制剂最小规格单价在100元(含100元)以上个人负担30%,其他药品个人负担20%。
3、基本统筹起付标准以上, 最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用(不含单项核算费用),个人按一定比例分段累加负担:在职人员0-3000元个人负担15%,3000-5000元个人负担12%,3000-10000个人负担10%,10000以上个人负担8%;退休人员0-3000元个人负担12%,3000-5000元个人负担10%,3000-10000个人负担8%,10000以上个人负担5%。其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实际床位费低于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列入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高于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内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床位费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分别为25、20、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