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2 10:08作者:王新老师
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委托书
XXX分行:
鉴于借款人 于 年 月 日向你行申请金额为 万元的授信(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业务,由提供担保或由授权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法定代表人同意你行遵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查询用途,自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上述申请业务终结(包括业务申请被驳回或根据该申请发放的信贷业务全部结清)之日止,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并将本人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本人在上述业务和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本次业务的申请书和合同书中有关征信条款所言的有关征信机构、征信系统等均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特此授权
授权人(借款人):
授权人(担保人或法定代表人):
签发日期:
个人信用报告授权查询委托书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委托代理人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于X年X月X日代理查询本人个人信用报告。
委托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委托日期:
承 诺
以上委托书确系委托人亲自出具,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