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3:52作者:王华老师
根据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或公开)。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特编制《南通市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必要时随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的网站(网址为www.ntfc.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与分类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南通市房产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的《目录》进行查阅。主要内容包括: 1、机构概况:(1)机构职能;(2)机构领导及分工;(3)内设处室及职责;(4)局属事业单位职责。 2、政策法规:(1)法律;(2)产权产籍管理;(3)低价位商品房管理;(4)房地产市场管理;(5)房屋安全管理;(6)房屋拆迁管理;(7)物业管理;(8)住房保障。 3、规划计划类:(1)中长期规划;(2)阶段性规划、计划;(3)年度工作计划。 4、业务工作:(1)年度重点工作安排;(2)行政事业收费;(3)工作总结。 5、行政许可(审批):包括房屋拆迁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及选聘许可、房屋拆改许可6项。 6、其它服务项目 服务指南(包括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核准、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核准、职工购房补贴核准、优惠出售公有住房核准、房改房上市核准、廉租住房年审复核、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年检、房屋权属核准登记、单位房产登记发证、私有房产登记发证、违章拆改房屋处罚共13项) (二)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 本机关的政府公开信息按“类别—年度—生成时间”的体系编排;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目录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发布日期等内容。 (三)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 对于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形成后,本机关将在信息形成之日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南通房产网站上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网址为www.ntfc.gov.cn,电子邮箱:ntfc@163.com。同时,本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获取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1、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2、会议、文件、便民手册; 3、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4、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公开时限: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不需要更新的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档案室查阅这类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机关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南通市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地址为南通市北濠桥路9号,办公时间为,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受理机构联系电话:59000509,传真号码:59000505。通信地址:工农南路150号南通市政务中心,邮政编码:226007,电子邮箱:ntfc@163.com。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填写《南通市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见附件1),具体网址为www.ntfc.gov.cn。 1、通过互连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南通房产”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本《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ntfc@163.com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本机关《政府信息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本局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的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即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可以公开告知书(见附件2);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见附件3);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告知或指引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将告知联系方式(见附件4);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见附件4);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在登记回执中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见附件4);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后,答复的期限将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南通市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受理机关 当场答复
经批准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受理机关登记(含网上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办理缴费等手续 申请人当场签收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监督电话:政府服务热线12345;南通市监察局12388;南通市政务公开办公室85217000。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 2008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