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2 14:03作者:李天扬老师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通知》提出七项举措,要求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按时返还保证金,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清理保证金的种类、保证金制度的完善和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亮点有哪些?如何落实?围绕这些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德全进行了解读。
问:国务院为何如此重视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问题?
在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管理过程中,采用先让施工企业以现金方式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待工程完工达到相关要求予以退还的管理手段,以其手段硬、管理简单、有后续制约的特点,被建设单位、各相关管理部门越来越多地采用。由于没有规范的管理,致使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种类不断增加,形成了收取名目繁多、占用资金数量巨大、企业不堪重负的现状。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建筑业企业以保证金形式被占用的资金占到企业年营业收入的10%甚至更高,且大多数是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而且,收取保证金一方逾期不归还、以种种理由拖延归还、拖延后不支付任何资金占压成本的情况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在建筑市场资金面紧张、建筑业企业被拖欠工程款数量大、又有大量保证金被占压的情况下,此问题成为建筑业企业生死攸关的大问题。
问:《通知》在解决保证金问题上明确了哪些政策?有哪些亮点?
国务院这次专门下发的《通知》,政策界限很明确,针对性强,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划清了政策界限,给出了收取保证金的政策底线。《通知》明确提出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这将廓清可以收取的保证金种类,取消了没有法规依据的各类名目保证金,体现了依法、明确、有效、稳妥的解决思路。在此基础上,《通知》还进一步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这将有效制止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随意收取保证金、以收代管、以收代服务、忽视企业市场信用和表现的粗放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