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22 17:50作者:李一老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
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的通知》(安委明电〔2015〕5号)部署,定于2015年12月中下旬组织对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高危行业领域企业,重点检查地方政府和企业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二、督查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情况,着重检查“五级五覆盖”和推动规模以上企业“五落实五到位”落实情况。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情况,着重检查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办法情况,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三)整改重大隐患情况,着重检查建立隐患台账强化整改,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情况。
(四)解决突出问题情况,着重检查制定有针对性解决办法措施及落实到位情况。
(五)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着重检查专题部署安排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落实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三、时间安排
2015年12月10日至28日。国务院安委会组织16个督查组,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带队,在地方工作10天左右。各组具体抵达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要按照安委明电〔2015〕5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同时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督查组要对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逐一复查,对地方政府备案的重大隐患和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企业进行抽查(参照附表进行对表检查)。发现突出问题,要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对督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列出发现的突出问题清单和拟作为国务院大督查核查问责事项的线索,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