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5 10:26作者:李一老师
转专业与转学
一。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转学:
1.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学校的其它专业学习;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4.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二。学生转专业一般需在一年级学习结束后,按学习成绩、本人意愿及专业情况进行办理,具体事宜由学校另行规定。
三。申请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须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转学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应作退学处理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