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6:56作者:李天扬老师
恶势力及其软暴力犯罪探微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3期
【内容提要】作为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成立须具备的各项特征,具有内在的逻辑层次。其中,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影响特征,是恶势力的基本特征;包含行为目的特征和组织阶段特征的发展特征,才是恶势力的本质特征,是标志恶势力与普通共同犯罪相区别的决定性要素。影响恶势力犯罪定性量刑的酌定情节,有着特定的适用范围,不具有普遍适用的属性。刑事政策从严惩处的调控倾向及具体方案,只有转换为正式制度的明确规定,才能获得统一裁判尺度的效果。只有依次分层判断,具备软性恶害特征、组织实施特征,以及包含不法目的和暴力保障的软暴力核心特征,才能判定符合成立软暴力犯罪的前置条件。软暴力的暴力保障形式,主要有在先的暴力、预备的暴力和现实的暴力。
【关键词】恶势力软暴力软性恶害 心理强制 次暴力 在先的暴力 预备的暴力 现实的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简称《指导意见》)的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对依法惩处恶势力犯罪、依法惩处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分别作出明确、具体的专门规定,包括区别于以往规范性文件的更加细化的新规定。最新的操作性规则,在重申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这实际意味着,恶势力或者认定恶势力的司法活动,具有了半正式制度的属性。在此为前提下,与之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比较,《指导意见》的规定特点显著:在规范文件中明确使用软暴力的提法;相对系统地规定了软暴力的各项特征;细化了软暴力手段在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中的定位;关于软暴力的规定与恶势力载入法律文书的措施相配套。所以,认定恶势力和认定恶势力利用软暴力犯罪,就有了专门进行司法判断的现实意义,以及刑法解释学的研究价值。
一、恶势力的定位和特征
准确定位恶势力,是认定恶势力、认定恶势力犯罪的基础。理论研究对恶势力的定位,始终与司法实务对恶势力的定位相互影响,但彼此又因属性不同而存在差异。早期的规范性文件,虽然有涉及恶势力犯罪的内容,但并没有明确界定恶势力。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对恶势力犯罪有所涉及,并对农村恶势力犯罪案件有专门规定,但并未对恶势力有明确的定义。最早对恶势力作出明确规定的规范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号)(简称《2009年纪要》)。该纪要对恶势力的基本特征、认定标准、处罚原则等,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值得强调的是,《2009年纪要》对恶势力的定义,是以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恶势力”战果统计标准》为基础,根据实践情况总结、归纳而来的,目的是给办案单位正确区分“黑”与“恶”提供参考。据此知悉,起初,恶势力就是一个源于办案需求的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先有基本立法规定,再有细化判断规则以及相应的司法认定实践,而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恶势力则是先有惩治需求、惩处实践,后有规范文件关于恶势力基本特征、认定标准、处罚原则的规定。简言之,先有司法判断的实践,后有规范文件的规定,是对恶势力准确定位、合理定位首先要注意的显著特征。也就是说,恶势力是一个源于司法需求、欠缺明确立法依据的非法定概念。以规范文件的形式对这一非法律术语明确界定的主旨,是为了严格适用法律,正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