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1 14:35作者: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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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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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晋城仲裁委员会
(一)晋城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设立的解决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晋城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三)晋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本会在晋城市泽州县设晋城仲裁委员会泽州分会(以下称“泽州分会”),分会为本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规则的适用
(一)本规则统一适用于本会及泽州分会。
(二)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提交本会或者泽州分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经本会或者泽州分会同意的,可以从其约定。
(三)凡当事人约定按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第三条 管辖范围
(一)本会受理以下争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涉外争议;
3.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的争议。
(二)本会不受理以下争议: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人事争议、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四条 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自愿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单独的仲裁协议和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双方当事人以其他书面形式约定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