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1 14:25作者:李一老师
乌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电话,2018年乌海市劳动仲裁申请书联系方式
乌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乌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称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委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本委不受理下列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本委受理仲裁申请,不受地域和国别的限制。
当事人将纠纷提交本委仲裁的,表明同意遵守本规则,但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除外。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的条款未被遵守,但未提出书面异议,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视为放弃以本规则的条款未被遵守为由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
第四条 本委设置的派出机构是本委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本委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参照商事规则及司法解释,独立、公平、及时、合理地进行仲裁。
本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本委的仲裁一裁终局。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仲裁事项属于本委受理范围。
第七条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协议;
(三)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四)证明仲裁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后达成的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前款所列书面协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