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1 02:42作者:李天扬老师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公务员队伍,普遍确立的一项程序化制度约束机制。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产生的诸多问题,其有限的公务员回避方式,并未考虑适合我们的旨在避免人际关系影响的其他具体回避措施,并未考虑到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最终公务员制度改革的难点,始终是无法打破亲情网、关系网的束缚,因公致私始终是无法打破的弊病,改革始终处于举步不前的状态。
制度化缺陷
(一)回避理由设定不合理
建立和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务员共同作弊和裙带关系等弊端,保证行人员廉洁奉公,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从而达到维护统治、发展经济的目的。
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各国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的不同,其回避范围的规定也各不相同。
目前西方国家公务员回避的主要范围有:血亲回避、夫妻回避、姻亲回避、拟制亲回避等;
从回避的种类上看,主要是亲属回避,少数国家规定了政党回避、同学回避等。我国2006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也对回避制度作了专章规定。
如第6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第70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益关系的;(三)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第68条、第70条规定的是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第69条规定的是地区回避即避籍任职。
目前实行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在回避范围上规定仍不周延,例如,在回避种类上没有拟至亲回避、同学回避、卸任回避甚至党员回避等回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