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3 22:29作者:李一老师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问题】发生劳务纠纷的当事人办理失业登记、申请失业保险的期限,该从何时算起
我之前在一个私营企业上班,公司为我办理了社会保险。去年10月,我与公司发生劳务纠纷,公司按照规章制度,以我“违反劳动纪律,按自动离职处理”为由和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后经劳动仲裁和诉讼,今年10月底,二审法院做出生效判决,认定我“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并明确了其他赔偿事项。现在,原公司已向我付清了赔偿款项,但我去社保机构办理失业保险时,被以“单位曾开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材料,且现在申请失业保险超过办事期限”为由拒绝,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锐、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浩: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对于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当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延长到仲裁或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失业证。然后,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劳动者王先生在法院判决生效后60日内及时向社保部门提出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时限规定。另外,法院判决确认了王先生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社保机构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审查该情形是否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规定,如符合就应当为其办理。王先生如果对社保部门的处理不服,可以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