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5 17:14作者:才子老师
根据《关于调整2015年贵州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398号)和《关于调整2015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23号)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由每月875元/人提高到每月1120元/人,增幅达28%。经过1个多月的紧张工作,我市圆满完成此次失业金提标工作,1856人顺利领取到1120元/月的失业金。
【社保知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