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7:16作者:王新老师
失业金发放标准
1、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00元提高到880元;
2、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760元提高到840元。
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需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温州市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况
办理材料
1、单位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2、失业保险登记备案表(原件)
3、劳动合同(原件)
4、个人失业金缴费清单(原件)
5、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原件)
8、单寸照片一张(原件)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材料送到瓯海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凭身份证、《失业职工报到通知书》,到瓯海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失业登记,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
办理地点
温州市各区县劳动就业管理处
温馨提示:
受理和接待时间为: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