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3:44作者:王华老师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和个人应各在多长时间内办理解聘备案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解聘备案并转移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应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
2、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哪些情况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在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完失业登记手续后,即可按规定领取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2016年1月1日起,个人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居住证明(常住地辖区内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租住协议),到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常住地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本人可在常住地的街道(镇)或社区(村)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