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0 20:44作者:王华老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青海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日前,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就调整全省失业保险费率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重要意义?
答:本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省委、省政府在全省经济下行压力继续加大、宏观经济形势更加复杂多变、改革发展任务更加艰巨繁重的大环境下,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的重要决策;是在社保领域又一次让利于民的具体措施。降低费率对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促进就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降低费率的具体办法、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费率由原来的2%降至1.5%、个人费率由原来的1%降至0.5%。
降低费率政策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问:降低费率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次降低费率适用于我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所有单位及其职工。
问:降低费率,对参保单位及职工有哪些实惠?
答:本次降低费率将减轻单位缴费负担近1亿元,减轻个人缴费负担近0.86亿元,职工个人每年减少缴费平均262元,受益职工达到39.47万人。
问:降低费率是否会影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答:不会影响。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符合条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仍执行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即:西宁、海东市每人每月720元,海北、海南、黄南州每人每月730元,海西、玉树、果洛州每人每月740元。
问:降低费率是否会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答: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是和失业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挂钩,即: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加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因此,降低费率不会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问:降低费率后,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是否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