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57作者:王华老师
新《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今年7月1日已实施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经修订后,已在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在待遇资格认定、保障覆盖范围、关系转移接续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对以往失业情况认定繁琐、外来务工人员待遇领取灵活性差、失业女性生育无保障等问题进行了人性化的处理。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条例》的新修订内容。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认定更清晰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需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以往,失业人员对于这个条款规定的范围理解存在差异,新《条例》明确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均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失业女性生育
可一次性领取3倍失业保险金
新《条例》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3倍。新《条例》施行前,女性失业人员生育,生育待遇缺乏基本保障;新《条例》施行后,凡是失业妇女在开平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都可以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保局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在一定程度上为失业妇女在失业期间生育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例如,目前开平市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904元,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加发2712元的失业保险金。
重新就业或创业后
也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原《条例》规定,重新就业后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如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申请一次性领取已核对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例如,小文由于劳动合同期满被公司解聘后失业。小文失业前购买失业保险累计缴费14年,单位解聘后,小文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享受24个月失业保险金。假如小文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那么她剩余的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为18个月。小文在新的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就可以申请领取稳定就业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即其相应未领取的期限一半(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