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50作者:李天扬老师
为了保障劳动者和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和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
西宁市、海东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每人每小时10.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2.7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0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6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每人每小时10.7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2.8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7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每人每小时10.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2.9元。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同步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西宁市、海东市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720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由每人每月530元调整为730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740元。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失业保险金适用于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