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44作者:王新老师
我们的工作人员了解到,南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还有另外两个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此外,失业人员还需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重新就业,但其缴费年限可予以保留。
南宁市今年2月份开始执行的失业发放标准为:最低每月840元,最高每月1188元。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主要条件。失业人员想领取失业保险金,除了参加失业保险外,其所在单位及本人还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缴费时间满1年。如果缴纳时间不满1年,失业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是未参加过工作的失业者;或者参加工作1年以上,但用人单位和个人没能参加失业保险,由于其没有履行过缴费义务,即使处于失业状态,也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一般情况下,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自愿中断就业和非自愿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的责任全在就业者本人,或是出于获得更体面的工作岗位和更优厚工资的考虑,或是出于其他个人考虑,对于这种暂时的失业现象,责任在失业者本人,国家不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非自愿中断就业发生的责任不在失业者本人,而是由于与失业者本人无关的原因造成的,如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致使企业职工失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又未找到新的工作等,对于这种失业人员,国家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者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下列五类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办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失业后想领取失业保险金,还应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事业,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可以说,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