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9:39作者:王华老师
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根据《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深圳市今年有23.8万余家参保单位有望下调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有如下四种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当年度浮动范围:未全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未为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未及时报送非自愿中断就业名单,致使职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参加失业保险未满12个月的。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于当年2月至次年1月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
市社保局根据各参保单位2016年度的辞退职工比例、失业保险费收支率和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数等因素,初步审核约23.8万家参保单位符合下浮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条件,并向社会公告。公告结束后无异议者,将下浮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而不同参保单位的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不同。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没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当年度费率下浮20%;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但上一年度失业保险费收支率低于10%的,当年度费率下浮10%。用人单位招用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下浮的失业保险缴费额为:招用就业人数×10×招用月数×2%×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下浮总幅度超过当年应缴失业保险费40%的,按当年度费率下浮40%。